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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业务中涉及用工企业方和灵活从业人员两方,他们的涉税事项不同,我分别说明。
一、用工企业方面
企业作为用工方,购买个人的服务或劳动,是采购方,就采购支出不会产生纳税事项;但如果购入个人的服务或劳动并支付了费用但没有取得个人增值税发票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企业的该笔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意味着企业需要额外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企业而言,虽不会产生纳税事项,但需要取得个人增值税发票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二、灵活用工从业人员
1、增值税
个人取得非工资性收入的,或者说个人取得的收入不是劳动用工下的“工资薪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事项,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点是很多人忽略的,不管你取得的是劳务报酬还是个人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你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人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2021年12月31日前暂按照1%的征收率征收)。
2、增值税附加税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附加税。
3、个人所得税
个税的处理通常按照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至于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由于目前政策规定不完善、政策文件缺失,没有清晰、准确的判断标准,通常按照“商业实质”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和案例我另开文章描述。
1)、劳务报酬
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项,在发放时点,有付款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扣缴比例为20%、30%、40%三档固定税率(根据单次劳务报酬收入金额的不同),需要作为“综合所得”在次年参加个税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一类单独的税目,是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下,以年度为单位汇总全部收入并减掉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税,需要按月或按季度预缴,次年进行汇算清缴(这个汇算清缴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分开的,各自单独计算)。
但由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通常不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00年91号文》等规定,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很多灵活用工机构说自己有税源地、有政策照顾或者特殊政策可以低税率代个人交税的都是扯淡,核定征收本就是人大立法允许的,是个企业或个人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享用,根本不需要什么特殊政策或规定)。本文来源:鹏盛安全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