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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需要备案?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以退税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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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将税控设备全款抵减增值税,附征税费是否按抵减后的增值税计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规定:“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因此,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按照减征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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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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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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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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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在确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河南税务APP、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豫事办、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办理缴费的,以及采取银行网点实时缴费、网上银行划款缴费、银行代扣、自助终端等缴费方式的,可在缴费期内每月25日前申报缴费;采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的,应于缴费期内每月16日至25日集中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