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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企业背后对于全日制用工是怎么结算的呢,企业的财税逻辑到底是什么呢?
非全日用工合同类型:企业与自然人依然建立劳动合同。只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合同在时间管理、报酬支付等有一定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l 税负分析:
1、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在支付报酬后,需要按月为员工申报预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员工如果多处取得非全日用劳动报酬的,第二年需要自行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支出的自然人报酬,按着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社保:非全日制用工,根本社保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不为自然人缴纳社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但需要为自然人购买工伤类保险。
l 劣势分析
1、非全日用工工时计算、把控相对复杂,出勤考核不规范标准,很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此时就存在为全员缴纳社保的风险;
2、非全日制用工结算周期比较严格,且仍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全日用工依然构成企业的员工总数,在享受残保金、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可能产生不利。
来源:灵活用工(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