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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背后的企业财税——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22-11-15浏览次数:343

灵活用工包含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企业背后对于劳务派遣是怎么结算的呢,企业的财税逻辑到底是什么呢?

劳务派遣合同类型用工企业不与自然人直接签订。

劳动合同,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此时自然人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税负类型

1、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由派遣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为其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用人的单位并不为其申报缴纳个税。

2、企业所得税: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出劳务费,派遣单位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根据发票及支付记录等相关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社保:派遣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为自然人缴纳社保,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的,则应在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保。

劣势分析

劳务派遣解决的业务需要为非主营业务的替代岗位,不能作为主要用工的手段;用工数量有严格的规定,一般规定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来源:灵活用工(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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